
《植物检疫证书》的办理
法律依据
(一)《植物检疫条例》第7条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1、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2、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二)《植物检疫条例》第8条规定:"按照本条例第7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1、服务内容:
(1)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2)乔木、灌木、竹类、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
(3)木材、竹材、药材、果品、盆景和其他林产品
2、办事程序和时间
(1)应施检疫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向当地森检机构申请办理调运检疫,填写《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并提交以下材料:①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格证》②经营者的货物票据(收费发票和订货合同或协议)③提交对方森检机构签发的《检疫要求书》;④报检货物属二次或多次调运且有效时间在30天内的,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
(2)对持有有效期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报检单位或个人,森检机构凭此证直接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持有效的原《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转运的(存放地疫情严重,有可能污染的除外),凭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3)对无《产地检疫合格证》申请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产地检疫程序办理,森检机构在受理报检之日起15日内按规程进行检疫,有特殊情况的,经批准,可延长15日。经检疫合格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经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报检单位或个人应按要求进行除害处理,经复检合格后,再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对带有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或危险性病虫,又无法进行彻底除害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4)森林植物检疫机构根据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如发现材料不全的,当天发出《森林植物检疫不受理通知书》。
3、收费依据及标准
按《森林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林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196号)文件执行。
(1)对邮寄、托运、旅客随身携带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在免费限量内的,免收检疫费(需截留检验者除外)。
(2)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量不属免费限量的,按其货物价值,检疫费的收费标准分别为:苗木(包括花卉及观赏苗木)及其繁殖材料为0.80%,林木种子、木材、竹类及其产品均为0.20%,药材为0.50%,果品为0.1%,盆景为1.0%。
(3)凭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第二联),进行二次或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可在30天之内在森检机构换签《植物检疫证书》(存放地疫情严重,可能污染的除外),不再收取检疫费。
(4)对违章调出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林产品,在途中被发现后由途中所在地森检部门补检,补检按调运检疫需提交的材料第4条程序办理,并收取托运人3-5倍检疫费。
(5)因施检疫发生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