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申请使用
办事指南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章第十四条)
《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22号令)
二、受理单位
(一)国家质检总局
1、负责上海国家隔离场的申请受理、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上海局动监处
1、负责上海地区进境猪、马、牛、羊等大中家畜指定隔离检疫场的申请受理、考核和发证工作。
(三)属地检验检疫局(包括浦江局)
1、负责辖区内进境非食用水生动物和观赏水生动物的指定隔离检疫场的申请受理、考核、发证工作及进境动物隔离期间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2、进境生物材料检验检疫改革试点企业申请进口实验动物的,实验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的申请受理、考核、发证工作及隔离期间对实验动物、实验动物指定隔离场的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四)浦江局
1、负责上海地区除猪、马、牛、羊等大中家畜以外的其他进境动物(如野生动物、禽鸟类、两栖类、爬行类、观赏动物、演艺动物、实验动物,水生动物的种、苗、卵等)指定隔离检疫场的申请受理、考核和发证工作。
2、负责国家隔离场、辖区内指定隔离场和进境动物隔离期间的检疫监督管理。
三、申请国家隔离场
(一)申请材料
1、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2、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4、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5、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许可程序
1、进境动物拟使用国家隔离检疫场的,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申请。
2、国家质检总局接到申请材料后做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3、国家质检总局受理申请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使用的隔离场组织实地考核。
4、经审核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列明批准内容。
四、申请临时隔离场
(一)申请材料
1、填制真实准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申请表》;
2、使用人(法人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
3、对外贸易经营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4、隔离场整体平面图及显示隔离场主要设施和环境的照片;
5、隔离场动物防疫、饲养管理等制度;
6、由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隔离场所在地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中规定的与隔离检疫动物相关的一类动物传染病证明;
7、进境动物从入境口岸进入隔离场的运输安排计划和运输路线;
8、当隔离场的使用人与所有人不一致时,使用人还须提供与所有人签订的隔离场使用协议;
9、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许可程序
1、进境动物拟使用指定隔离检疫场的,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供动物指定隔离场所,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
2、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申请受理单位接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
3、受理单位成立2人以上的考核小组,按照相关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基本要求,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指定隔离场实施考核(申请使用指定隔离场用于隔离种用大中动物的,由上海局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需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4、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批准,并在申请表上说明理由;考核合格的指定隔离场由上海局动监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使用证》。
五、隔离场要求
(一)进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场基本要求
1、牛、羊指定隔离场应当符合《进境牛羊隔离场建设的要求(SN/T1491—2004)》2、猪指定隔离场应当符合《进境种猪临时隔离场建设规范(SN/T2032—2007)》3、马、驴等其它大中动物指定隔离场参照牛、羊指定隔离场标准执行。
(二)进境小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
1、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2、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3、须远离相应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居民生活区及交通主干道、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至少3km。
4、四周必须有实心围墙,能够有效防止人员、车辆和其他动物进入隔离场。如果隔离场具有良好的自然隔离条件,如环山、环水等,可以用铁丝网代替外围墙。
5、隔离场大门及其显著位置须设立隔离检疫警示标志。入口处须设有消毒池(垫)。
6、场内应有必要的供水、电、保温及通风等设施,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7、场内应分设生活办公区和隔离区,各区之间须有实心墙分隔。隔离区内应包括隔离饲养区(或种蛋孵化区)、病畜禽隔离区、粪便污水处理区、草料区、兽医诊疗室等。
8、与外界及各区间的通道应设有消毒池(垫),用于进出人员脚底和车辆等的消毒设施,通道应避免交叉污染。
9、人员进出隔离区的通道要设更衣室、淋浴室。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淋浴室应能满足人员进出洗浴的要求。
10、隔离饲养舍应满足不同动物的生活习性需要,与其他栏舍及外界相对封闭,且有必要的饲喂、饮水、保温、通气等设施,能够满足动物饲养、生存及福利等基本需要。
11、须配备供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场内设有死亡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12、有供检验检疫人员工作和休息的场所,并配备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三)进境陆生野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
1、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2、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3、须远离相应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居民生活区及交通主干道、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
4、四周须有实心围墙或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5、人员进出隔离区的通道要设更衣室。备有专用工作服、鞋、帽。
6、场内具备与申请进境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饲养条件和隔离检疫设施,具有安全的防逃逸装置。
7、场内设有污水处理和粪便储存场所。
8、场内应具有捕捉、保定动物所需场地和设施。
9、场内应有必要的供水、电、保温及通风等设施,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10、隔离检疫区与生活办公区严格分开。隔离场和隔离舍入口均须设有消毒池(垫)。
11、场内须配备供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场内须有死亡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12、有供检验检疫人员工作和休息的场所,并配备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四)进境演艺、竞技、展览及伴侣动物指定隔离检疫场基本要求
1、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2、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
3、须远离相应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加工厂、兽医院、交通主干道及动物交易市场等场所。
4、四周须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入口须设有消毒池(垫)。
5、具备与申请进境演艺、竞技、展览及伴侣动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饲养条件和隔离舍,具有安全的防逃逸装置。
6、设有污水和粪便集中消毒处理的场所。
7、有专用捕捉、固定动物所需场地和设施。
8、场内应有必要的供水、电、保温及通风等设施,水质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
9、配备供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
10、有供检验检疫人员工作和休息的场所,并配备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五)进境水生动物指定隔离检疫检疫场基本要求
1、具有完善的动物饲养管理、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
2、配备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
3、须远离其他水生动物养殖场、水产加工厂及居民生活区等场所。
4、四周须有与外界环境隔离的设施,并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5、具有独立的供水系统及消毒设施。水源无污染,养殖用水应符合我国渔业水域水质标准,并经过滤净化处理。
6、有可靠的供电系统、良好的增氧设备,具备与申请进出境动物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养殖环境和条件,必要时还应有可调控水温的设备。
7、排水系统完全独立,并具有无害化处理设施。
8、隔离检疫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隔离场和隔离池舍入口均须设有消毒池(垫)。
9、具有防逃逸设施。
10、配备供存放和运输样品、死亡动物的设备。
11、有供检验检疫人员工作和休息的场所,并配备电话、电脑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六)进境实验动物隔离场基本要求
实验动物隔离场,应当符合《实验动物环境及设施》(GB 14925—2001)标准;该标准未涉及的其他实验动物参照该标准执行。
六、证书有效期限
《隔离场使用证》有效期为6个月(自签发之日)。
《隔离场使用证》使用一次有效。同一隔离场再次申请使用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两次使用的间隔期间不得少于30天。
七、证书失效
(一)《隔离场使用证》超过有效期的;
(二)《隔离场使用证》内容发生变更的;
(三)隔离场设施和环境卫生条件发生改变,不符合隔离动物检疫条件要求的;
(五)隔离场所在地发生一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隔离场使用证》的事实被发现查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