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备案
一、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七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第十四条 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输入动植物,需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防疫措施。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离饲养或者隔离种植的场所,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
(二)《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在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海关认可的地点,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加工。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该产品由目的地海关实施检疫、加工监管,口岸海关验证查验并做外包装消毒处理后,出具《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限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疫。未经检疫,不得销售、加工。
需要进境检疫审批的进境中药材应当在检疫审批许可列明的指定企业中存放和加工。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进境中药材指定存放、加工企业的备案管理。
三、备案条件:
1. 申请药材品种应为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目录;
2. 申请药材品种应列入实施检疫审批名录的动物或植物源性中药材;
3. 提供的材料信息完整、真实、齐全、有效。
(二)申请材料
1. 进境中药材存放、加工单位申请表;
2. 经营许可相关证件扫描件;
3. 安全卫生防疫制度清单及制度详情;
4. 溯源管理制度清单及详情;
5. 生产工艺流程图及简要说明(加工单位);
6. 厂区及车间平面图及厂区全貌、存储库、检疫处理设备设施等重点 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以上备案申请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相关概念
1. 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申报为食用的中药材按照有关进口食品的规定执行。申报为“药用”的中药材应为列入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材目录的物品。
2. 进境中药材检疫审批:海关总署或海关总署授权的主管海关对需要进口审批的进口药材实施检疫审批。同时,需要进口检疫审批的中药材应当在检疫审批许可列明的指定企业中存放和加工,该企业需在所在地主管海关备案。
3. 实施检疫审批的进口药材品种:牛黄、九香虫、土鳖虫、五倍子、水牛角、水蛭、地龙、虫白蜡、全蝎、龟甲、鳖甲、鸡内金、金钱白花蛇、蕲蛇、乌梢蛇、蛇蜕、蛤蟆油、蟾蜍、桑螵蛸、猪胆粉、鹿角、鹿茸、斑蝥、蛤蚧、蜈蚣、蝉蜕、僵蚕、穿山甲(鳞片)、羚羊角、麝香、冬虫夏草、刀豆、白扁豆、赤小豆、黑豆等。(依据相关法规动态调整)